“熊猫债”迎统一管理办法 外资评级机构获益
本报记者黄斌北京报道
导读
“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试点发行熊猫债以来首部系统性的管理办法。”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
9月25日,央行发布通知称,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下发;同时,2010年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也被称作“熊猫债”;25日《管理办法》的落地,意味着自2015年重启以来快速发展的“熊猫债”市场,迎来了一份明确的指南。
当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德意志银行资本市场北亚区总监李民宏对该文件的出台点评称,该举措进一步体现了中国政府持续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决心,有助于释放熊猫债市场的巨大潜力。
“这个文件明确了发行人资质要求、财务规范等之前比较模糊的问题;具体操作层面上,交易商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可能还会进一步发布细则。”北京某国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熊猫债”管理办法升级
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宣告“熊猫债”的诞生。
此后,熊猫债主体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亦日益丰富。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发行债券1781.6亿元“熊猫债”,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与此同时,监管文件亦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管理办法》将“熊猫债”发行人分为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四类,并针对此四类分别设定了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的规则,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同时,2010年针对国际开发机构的管理文件则相应作废。
“而此前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发行熊猫债过程中,仅能参照国际机构发行过程,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应申请材料,缺乏统一标准,申请效率相对较低。”9月25日,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管理办法》确立了央行、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各司其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的监管框架,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框架,有助于提升熊猫债监管的协调性或统一性,有望降低熊猫债发行人的遵循监管成本。
“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试点发行熊猫债以来首部系统性的管理办法,是过去数年熊猫债发行管理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未来发展作出的统筹规划。”王青说,“发行规则的明文化和确定化提升了熊猫债发行制度的透明度,将有利于提高境外机构发行人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进一步增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国际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吸引力。”
外资评级机构获益
9月25日当天,央行还公布了一份关于信用评级机构互联互通、统一监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
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评级机构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等。
“评级机构之前存在多头监管,导致成本居高不下、滋生监管套利空间并助推评级泡沫。”9月25日,北京某评级公司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而今评级业统一监管落地,“中诚信、联合这两家牌照分离的公司,未来会朝着人员统一、评级标准统一的方向去发展,降低成本也消除套利空间”。
“自己要先统一标准,才能更好地对外开放。”前述北京国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国际市场上通常由投资者决定是否需要评级报告,《管理办法》未做硬性要求的做法,使得熊猫债发行得以进一步向国际债券市场的标准接近。
其分析称,随着国际三大评级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获得独立开展业务的资质,“目前来看,外资机构比较适合参与的是熊猫债,而通过评级机构的分层管理和熊猫债发行的升级,可以让外资评级机构在一个更大的市场里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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