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开审!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存在哪些争议丨局外人
记者|陈靖
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开审!
5月25日下午,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日即立案受理的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开开庭。北京金融法院组成了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本案中,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该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北京金融法院归纳了本案五个争议焦点:一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二是,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三是,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四是,原告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五是,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根据资料,2016年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正式违约。经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消息显示,12月12日,“16大机床SCP001”未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6大机床SCP001”由大连机床于2016年3月发行,面值总额5亿元,票面年利率为7%,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本息资金兑付顺延至12月12日进行,当期应兑付本息合计5.1781亿元,承销商为兴业银行。
11月29日,大连机床发行的5亿元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2”就被爆触发交叉违约,或面临提前到期兑付。“16大机床SCP002”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经查询发现大连机床下属子公司存在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共计1.39亿元,垫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仍未妥善解决。兴业银行表示,鉴于大连机床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发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宽限期内未予以纠正完毕,该项垫款事项已触发“16大机床S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如果交叉违约不能得到豁免,该期超短融将提前到期。
据介绍,本案是债券持有人依据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追究债券承销商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新型疑难案件。
原告蓝石资管诉称,大连机床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该债权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联合资信,法律顾问为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蓝石资管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大连机床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蓝石资管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原告蓝石资管向法庭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案涉债券发行信息的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蓝石资管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被告方面认为,原告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均认为,自己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被告方还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据了解,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涉案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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