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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免费不免责”应成商家共识

潮州日报 2019-11-27 10:24

??戴先任

商家提供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适用“三包规定”?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6日发布2019年第5号“消费提示”强调:“赠品免费但不免责。”(11月26日新华社)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赠品营销策略成了现在很多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都成了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套路。这样的套路本应带来商家与消费者互惠共赢的结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还能额外获得赠品,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提高成交率,能够起到促销的作用。

但现实中,不少商家赠送的赠品,却不过是“三无”产品、劣质商品等问题商品。不仅如此,还有不法分子设置“赠品”骗局,以给消费者免费发放物品、赠品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这让赠品营销策略背后暗藏着消费陷阱,让消费者从买东西送赠品消费活动中不仅无法享受更多实惠,反倒因此权益受损。甚至还有消费者因劣质赠品而受伤。比如不久前,湖南长沙的一名消费者因使用医院免费赠送的劣质玻璃茶壶导致烫伤,而医院以“茶壶属于免费赠送”为由不愿担责。在湖南消委会介入后,院方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问题商品全部召回。

“赠品是免费赠送不担责”,一些商家正是抱有这样的观念,才更不顾及赠品质量,甚至为此理直气壮,从而让赠品乱象变得更为严重。实际上,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将劣质商品、“三无产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要确保质量。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况且就算是无偿赠予,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各种安全隐患,甚至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样的赠品还是不应被允许存在;当赠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商家还应为此承担侵权等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赠品也是一种消费欺诈。商家赠品不能只是商家钓鱼的“诱饵”,而应成为消费者实在享受到的好处。要让“赠品免费不免责”成为商家遵循的共识,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划定红线,同时也需要消费者能够积极维权,而经营者也能够诚信经营,这样赠品活动才会真正成为商家的让利行为,而不再是商家尔虞我诈捕猎消费者的工具,从而才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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