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强调消费者适当性和产品分级
记者 | 马晓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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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央行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九条,涵盖了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
具体来看,针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意见稿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并且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此外,根据意见稿,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针对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有几个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央行表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始终注意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当前,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较快、风险点较多,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正是坚持了问题导向的方法论。要继续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着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以阻隔金融风险传导、维护金融稳定。
央行还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直接与金融消费者打交道的工作,是为金融消费者排忧解难、主持公道的工作。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本质就是要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当前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复杂性强,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知识素养仍有待提升、抗金融风险能力较差,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易被侵害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位阶,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能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央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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