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政策之税收协定伴您行
本期我们将带您走近税收协定,了解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截至2017年9月,我国共签署106个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数量位居全球第三,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一、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在常设机构一般性条款之外,通常还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同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还增加了有关保险业务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规定。
二、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少部分采用来源国拥有部分征税权原则。
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股息,一般规定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股息收入实行限制性税率,具体税率与持股比例相关,一般低于来源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与股息类似。)重点关注:
1.对所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同常设机构有联系的,不适用协定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而按营业利润处理。
2.受益所有人: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人只有在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时才能在来源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否则将按来源国的国内法进行征税。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四、财产收益条款
财产收益条款主要涉及转让各类财产所有权取得收益的征税权的划分,包括不动产、常设机构财产、运输工具、股份以及其他财产。税收协定对财产转让收益在居民国的征税权通常没有限制,但在赋予来源国对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权时,设有限制条款。即: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转让财产取得收益一般在我国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国家也拥有征税权。
常见问题Q&A:
Q: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税率,我们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A: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且你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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