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办法出炉 转板上市审核时限压缩为两个月
(记者钟国斌)2月26日,深沪交易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下称“转板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这是深沪交易所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转板办法》在充分借鉴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主体、程序等的特殊性,从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持续监管及交易衔接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转板上市条件。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明确转板公司向创业板、科创板转板的,应当符合创业板、科创板定位,并满足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包括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转板公司范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
二是转板上市审核。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以及申请文件和转板上市保荐安排,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强调转板公司、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限售安排衔接。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12个月,解限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机制衔接。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科创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深沪交易所经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可行建议,如将转板公司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由2个月延长至3个月,提升制度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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