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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临期食品画出“法律标准像”

潮州日报 2021-06-17 11:27

??李英锋

6月11日下午,在重庆蟠龙商圈一家超市的冷柜前,几名年轻人将该处标有“买一赠二”字样的酸奶一扫而空。他们对一旁的导购员说:“花一份钱,买两份甚至三份食品,有这样的"捡漏"机会,肯定要把握住。”类似的情况,如今在重庆各大超市、商场属于常态,不少超市还专门设置了“临期食品选购区”。业界人士称,目前,临期食品市场规模已达百亿级。企查查数据则显示,目前我国共有55家专门从事临期食品的相关企业。(6月16日《工人日报》)

临期食品只是临近保质期终末期的食品,依然在保质期限内,并非过期食品。临期食品本来属于销售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却在近年来成了市场上的“香饽饽”,这一变化有助于消化食品市场的库存,减少食品浪费,也能给消费者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然而,临期食品再往前走一步甚至半步就成了过期食品,可以说,临期食品也是风险食品,其剩余保质期越短,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就越大。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针对临期食品的风险属性,有必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临期标准”,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临期食品需要专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定位。尽管临期食品的说法已经被商家和消费者普遍接受,但严格地说,临期食品还只是一个市场概念,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涉及“临期食品”这一概念,均未对“临期食品”做出专项调整。原国家工商总局曾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家销售即将过期食品履行“醒目提示”义务做出过要求,北京、浙江、广东广州等地也曾出台过临期食品管理办法或制度,但多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性质,甚至有些规范仅为倡议公约,层级效力不高,约束力不强,且还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法律概念的缺失或模糊不利于对临期食品的监管,立法部门或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借鉴已有的监管经验,通过修法、制定部门规章或作出法律解释等方式,给临期食品画出“法律标准像”,明确临期食品的概念(不同保质期的食品剩余保质期低于多长期限时为临期食品)、性质、范围、临界分级标准、销售及贮存要求、明示告知义务、不得纳入临期食品或必须移出临期食品的情形、违法销售临期食品的法律责任等。

还应赋予经营者更严格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食品经营企业才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只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才需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其他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只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笔者以为,经营临期食品尤其是专门经营临期食品的风险性高于经营非临期食品,经营者不能止于承担查验许可证、合格证等“普通责任”,而是应该承担更严格的特殊责任,应该要求经营者比照食品经营企业承担更全面更到位的进货查验责任,比照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承担销售记录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临期食品具有易过期属性,应要求经营者承担动态检查清理责任,即每日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每日更新提示信息,每日清理达到过期临界点的食品或变质食品。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更应增强“临期监管”责任意识,对临期食品严管一层,瞄准风险点增加抽样检查和现场检查的频次,督促、倒逼经营者履行保质期内销售和品质把关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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