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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设立分支机构出新办法 申请筹建省级以外分支机构,不得存三种情形

中山商报 2021-09-24 07:28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把关将更加趋于严格。(资讯图片)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行了完善,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把关更加趋于严格,“门槛”抬升明显。

文/连志刚 图/记者 洪喜鹏

记者了解到,依据《办法》,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同时,《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办法》还为申请筹建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划出了偿付能力准入条件: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20%及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均需要满足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良好的公司治理也是必需的,《办法》要求,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的。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分支机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年内出现无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人超期或同时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兼任情形的;

(二)最近两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营业场所变更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发生过公司责任导致的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或者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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