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细则落地 动真格喽
第一理财专讯 昨日,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深交所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两家交易所发布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共列出六种重大违法情形,一旦确认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据了解,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沪深交易所均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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