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家族资产流失 女子婚前做了这件事《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王楠通讯员谢成琳
一次偶然的机会,姜女士遇到了张先生。两人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也非常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人关系。最近,张先生准备与姜女士登记结婚,但姜女士却有所顾虑。
原来,张先生离异后未再婚,有子女。而至今单身的姜女士则是一直协助经营家族企业,她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者,家族的大量资产登记在她名下。这些资产大部分是股权,股权中有部分是由姜女士帮家族成员代持,这部分股权的分红也需要从其个人账户中转账。
姜女士担心,两人婚后很可能会因财产问题影响双方感情。此外,若是结婚后,家族企业一旦经营失败,姜女士也可能要背负债务,而张先生将会与其共担责任。
在朋友的建议下,姜女士和张先生近日一同来到汕头市粤东公证处进行咨询。经办公证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他们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并办理公证,对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权各自享有。
张先生认为,他与姜女士登记结婚是因为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并非为了财产而结婚。经过再三思考,姜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向汕头市粤东公证处申办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公证员在与姜女士及张先生进行沟通后,对双方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并从共同生活的实际出发,约定每个月各自出资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双方确认约定内容后签订了协议书,姜女士与张先生将双方意愿以书面形式体现。该协议书将在姜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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