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农商银行多项违法收200万罚单,10余人被行政处罚
记者 | 明超琼
编辑 | 张一诺
农村商业银行是银行业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在助力县域经济发展、稳定金融供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商行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近日,农村商业银行屡吃罚单,不得不为其敲响警钟。
6月12日下午,朝阳银保监分局公开了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份行政处罚单。
具体来看,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2.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3.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5.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6.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7.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8.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9.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此次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责任人共计10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隗洪军、刘士义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行为负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朝阳银保监分局对二人做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永生、王国威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行为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朝阳银保监分局对二人做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绪军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行为负领导责任,对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中昊、姜申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二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都威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对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振合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行为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崔海新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银保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农商行被处罚的“重灾区”集中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延缓风险暴露、信贷管理严重不尽职、虚报涉农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等问题。其中内部管理不严、风险管控不到位、掩盖不良问题凸显。
根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仅今年六月,截至目前为止,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收到30余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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