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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农商银行违法放贷窝案:3名客户经理获刑 支行长被终身禁止从业

2019-02-01 12:01

因违法发放贷款,在遭到银监局处罚半年后,沅江农商银行的3名员工被法院分别判处8个月至2年不等。

2018年5月31日,益阳银监分局连发4份行政处罚,对该行贷款审批和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贷款被违法发放、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行为罚款40万元,并对该行支行行长邓进良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直到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才披露了这起支行长伙同客户经理违规放贷的窝案细节。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均系沅江农商银行南大膳支行的3名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戴某某获刑2年被罚3万元;王某某获刑15个月被罚2万元;肖某获刑8个月被罚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南大膳支行客户经理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栗某(另案处理),为了帮夏某等10人套取贷款资金,经原沅江信用联社南大膳分社主任、沅江农商行南大膳支行行长邓进良的安排,由夏某等人将相关贷款人带至该行办理贷款,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栗某不严格履行职责,在未对贷款人资产、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办公室随意编造贷款资料,要求相关贷款人签名、捺印、照相后,再经主任邓进良的审批将80笔贷款共计1677万元发放。

因为夏某等人投资的相关项目出现严重亏损,导致上述80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贷款已收回贷款本金42万元、利息31.4万元;被告人肖某的涉案贷款已收回15万元;被告人戴某某的涉案贷款已收回11.3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实际借款人不具有相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戴某某是受单位主任邓某某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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