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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 无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江晚报 2020-12-30 01:50

汽车在为我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如果驾驶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因多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为无责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为事故“买单”,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0年9月29日凌晨,吴某驾驶其所有的小汽车由北向南行使。光线较暗,加上吴某不熟悉路况,其驾驶的车辆撞向前面钱某驾驶的小汽车。由于惯性冲击力,钱某的车撞向在其前部行驶的王某所驾车辆的左后部与徐某所驾驶小汽车的右后部。事故造成钱某及其乘车人员陈某受伤,吴某、钱某、王某与徐某的小汽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钱某车内的乘车人员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其支出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陈某将吴某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无责方徐某投保的B保险公司与无责方王某所投保的C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依法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2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18000元;C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18000元;A公司赔偿陈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沈楚雄律师认为:无责赔付主要适用于交强险,而不适用于商业险。对被保险人无责时赔偿限额的具体标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和第八条都有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我国法律之所以在交强险中规定无责任赔付责任条款,主要目的是将交强险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基本保障,为了更广泛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也是法律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的原因之一。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据此主张相应权利,无责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当及时予以理赔。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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