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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给“保险销售”上紧箍咒 首次引入“适当性管理”体系

新快报 2021-01-26 10:49

新快报讯记者刘威魁报道保险销售将再迎重磅新规。近日,银保监会在业内下发《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以负面清单形式敲打行业乱象,并首次引入了“适当性管理”体系。这是业内首次以“保险销售”这一行为为对象制定的监管文件。

再次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从几十年的保险业发展来看,销售误导一直是行业顽疾之一。《指引》首次以保险销售这一行为为对象制定的相关监管文件。

从《指引》对保险销售行为及保险销售主体的定义来看,包括为订立保险合同而提供的保险信息咨询、产品推荐等行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面向客户实施的营销宣传行为等销售全链条,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在内的全体保险销售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

银保监会去年11月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指引》将保险销售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保险产品,也包括相关服务,这对保险的概念及相关机构业务范围界定有所突破,也是一项重要的创新与尝试。

作为保险销售行为的基本门槛,“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再次被强调。《指引》要求保险销售机构强化销售人员管理,并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综合考察销售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度和专业性要求,区分销售人员能力资质进行委托授权。李文中也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险销售边界,否则这个边界在实践中可能会不断扩展而增加监管难度。

首次引入“适当性管理”体系

针对层出不穷的保险销售乱象,《指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保险销售中如保险欺诈、销售误导、违规返佣、侵占保险金、骚扰式推销等常见的销售乱象。如在保前宣传方面,《指引》规定合同条款应通俗化,且商业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不实陈述或者误导性描述,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内容等。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首次引入“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并作为单独的一章,要求保险销售过程中做到市场适当、渠道适当、销售方式适当、人员适当、需求匹配适当,“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保险客户适当性制度,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将“适当性管理”纳入保险监管体系,是高质量监管的重要表现。但在保险销售上,监管规则要考虑保险产品的金额、服务时间和复杂性,目标客户的保险知识、财务脆弱性和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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