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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双录”昨日起实施

东江时报 2017-11-02 19:30

凡是通过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都需要“双录”。本版图片《东江时报》采集

东江时报讯记者刘乙端继证券、银行之后,保险业的“双录”时代也已到来。根据保监会此前下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1月1日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特定保险产品的关键销售环节将实行录音和录像,即“双录”。

据《办法》规定,凡是通过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都需要双录。其范围涵盖重疾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市面上绝大多数寿险产品;同时,凡是满足“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也都必须进行双录。

值得一提的是,电话销售渠道和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将维持现有的监管制度不变。

根据规定,“双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投诉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一旦产生业务员误导等纠纷,可以以此举证到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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