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价格操纵再上“紧箍咒”,虚假申报等四类情形被明确禁止
记者 |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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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这四种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正式纳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部分。
1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禁止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是期货交易中的四种操纵市场方式,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此前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仅明确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此次新规也意在对该条例进行补充,进一步清理期货市场乱象。
其中,虚假申报操纵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蛊惑操纵”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抢帽子操纵”即“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挤仓操纵”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领域。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认定指引明确禁止虚假申报操纵,证监会据此查处了唐某某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等多起案件。在国外期货市场,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直对虚假申报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我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也曾多次发现疑似虚假申报操纵线索,但因制度依据不足无法打击。
而抢帽子操纵也在我国证券市场被明令禁止。近年来,证监会查处了廖某某操纵证券市场等多起此类案件,朱某某等部分行为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期货市场,借助自媒体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的特点,抢帽子操纵呈扩散之势。例如,有投资者频繁通过自媒体发布关于期货合约的评价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发布前建仓、发布后平仓牟利。该投资者先后操作了玻璃、聚丙烯、鸡蛋、焦炭、苹果等多个期货品种,影响恶劣。
至于挤仓操纵,则与我国期货交易现行制度相关。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均采取实物交割制度,在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后,合约空头头寸持有人须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须承担交割违约责任。实践中,绝大部分交易者并无交割意愿和交割能力,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前,多以平仓方式了结头寸。一些投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并持仓捂盘导致合约流动性急剧下降,迫使无交割意愿和能力的空头在较高价位斩仓离场,从而实现挤仓操纵的获利目的。如上海某机构控制60个账户在胶合板、焦炭1501合约买方向上大规模超仓,导致合约价格大幅上涨。挤仓操纵导致相关合约多空持仓居高不下,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类行为容易引发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国外成熟期货市场将此作为典型的操纵行为予以禁止。
证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除禁止四宗操纵期货市场交易行为外,近日,证监会还与公安部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这是证监会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据悉,培训班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特点、趋势,研究探讨了完善执法协作、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的路径和方法。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和证监会系统以及审计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100家单位和部门的140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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