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发布 风控思路贯穿各环节
将个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并针对碳交易全过程进行风控管理。
5月19日下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将个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其中,交易规则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同时,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
碳市场规模与活跃度仍亟待提升
此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多个城市进行试点,到今年6月全国碳市场才会正式上线。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GEIDCO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文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目前发布的这三条在碳市场起步阶段,生态环境部还是采取着较为稳妥的态度,相比更为全面详细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月5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发布的都是更加流程性的规定。
为保证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开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全国碳市场运行后,初期应该是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并存。但在全国碳市场全面运行后,地方碳市场的存续问题。二是全国碳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三是全国碳市场中的碳金融产品创新问题,地方碳市场已试点过部分碳金融创新产品。
以上问题已在此次发布的三条实施规则中有了相应体现。例如,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管理规则》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确定为“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虽然目前全国碳市场只纳入了发电企业进来,但文亚认为,未来允许个人投资加入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提高市场活跃度来说是好事一桩。“因为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活跃度也会随之升高。”
同样留出相应空间的还有交易产品类型与交易方式。《交易管理规则》第五、六条规定,目前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文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明确的只有现货交易,期货、远期期权等带有金融属性的产品都还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此处尽可能地涵盖不同的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体现着未来全国碳市场发展可能的趋势,并且为市场参与有足够的自主权或者灵活性留出了空间。
执行力度关系着未来碳市场规模和活跃度的提升。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本身是由政府主导的,所以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和交易活跃度都取决于政府关于前期份额分配,后期交易监管、结算监管以及惩罚机制等方面的力度。
林伯强表示,目前的三条实施规则已经将重点内容涵盖在内了,接下来还是看全国碳交易市场中,前期政府的份额分配、交易以及后期的结算,执行力度有多大。相关规则的执行情况才是真正影响后期市场规模、交易活跃度的关键。
他建议,“接下来应该赶紧行动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之后,我们再回头看一看这三条管理规则究竟够不够用、执行的状态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再加以修正。”
风险控制管理思路贯穿碳交易各环节
林伯强表示,此次发布的三条管理规则涉及的都是碳交易最基本的几个方面,实际上从此前全国碳交易的各个试点的情况来看,登记、交易和结算这几方面一直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比如较为典型的就是结算问题,此前有出现过一直拖着不进行结算的情况。结算不了的话,很多交易最终都是无效的。”
对此,此次发布的《结算管理规则》规定,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且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
《结算管理规则》还提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此外,注册登记机构还应针对结算过程采取“专岗专人、分级审核、信息保密”的监督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完善的技术系统和应急响应程序,对全国碳排放权结算业务实施风险防范和控制。
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也在登记和交易管理规则中有重点阐述。在登记环节,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且注册登记机构需依照相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同时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而在交易环节,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交易机构则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相应机制。
林伯强表示,当前发布的三条属于管理规则,是为了配合6月即将上线的全国碳市场开展相关工作。但碳市场并不会因为这三条管理规则就变得更加活跃,它们依照一些基本的框架对照此前的试点经验加以细化,重点还在于具体的执行情况。
(作者:王晨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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