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再添“紧箍咒”:失信信息纳入IPO审核参考
企业社保又多了一层“紧箍咒”。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27个部门和铁总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公布。
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据了解,惩戒措施包括32条,涵盖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领域。例如限制招录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坐飞机、高铁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对于失信企业,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这是自税务征收社保、人社部社保“黑名单”制度后,对企业社保的又一约束政策。
在11月28日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多层次社会保障发展成就与展望”高层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司长李亢指出,做好社保费征缴体制改革后基本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是近期工作重点。要有序推进、统筹设计,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与企业社保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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