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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后续:德邦证券前债券融资部老总上诉遭驳回,难逃市场禁入之罚

界面新闻 2021-06-10 10:55

记者 | 王鑫

历时一年半有余,从行政处罚到终审,承揽五洋债项目的德邦证券前高管难逃市场禁入之罚。

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曹榕与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

五洋建设是一家位于浙江绍兴的建筑企业,2015年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助其发行了两笔累计13.6亿元的公司债。德邦证券时任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是项目的承揽人,并对整个项目具备主导作用,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副总经理的周丞玮直接负责项?主要核查?作,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

2017年8月,五洋建设两笔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违约,2019年11月,证监查明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存在3大违法事实: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同时,证监会做出处罚,周丞玮和曹榕均被处以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罚款25万元。(五洋债案详情可阅读:【深度】“看门人”装睡还是走神?五洋债案判罚震动金融圈)

曹榕不服对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选择上诉,请求撤销,不过一审以败诉告终。

曹榕申辩称,其不是项目组成员或负责人,没有在募集说明书和核查意见上签过字,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虽然担任项目组所在部门总经理,但不是业务负责人。邮件记录中,涉案项目总部审批合同虽然由其递交申请,但只是走流程。

北京市中院认为,在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及?身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措施。本案中,对于德邦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未尽勤勉义务之违法?为,原告曹榕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责任。

其?,在德邦证券为涉案债券项?提供服务期间,曹榕为德邦证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是涉案债券项?承做部门负责?和项?承揽?,“承销与保荐项??项审批表”载明曹榕是项?主承揽?,曹榕在该审批表的“部?负责?意?”?栏签字。在募集说明书(第?期)中,曹榕被列为主承销商项?组成员,在德邦证券《证券发?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中被列为项?组成员。曹榕作为部?负责?,还在德邦证券《证券发?申报材料内核申请表》上签字,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在涉案债券项?组成员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审批同意。

其?,在涉案债券项?开展过程中,曹榕对接五洋建设?,负责把握项?进度。承销协议载明的项?联系?为曹榕。2015年1?27?,曹榕向德邦证券提交《关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情况说明》,提出五洋建设整体?险可控,建议德邦证券在内核会议前先对承销协议盖章。相关的邮件、微信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证明,曹榕对项?进度和?员安排、奖?分配具有主导作?。

其三,曹榕在?政程序阶段和诉讼中有关??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其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只是作为部?负责??流程等主张,恰恰证明其未对涉案债券项?的?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

因此,证监会认定曹榕为德邦证券涉案违法?为的直接负责主管?员,并据此对其作出5年市场禁?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幅度并?明显不当。

一审败诉后,曹榕仍坚持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市高院在终审中认为,?审法院认定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并据此判决驳回曹榕的诉讼请求,并?不当。曹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持。

五洋债案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备受市场关注。

2020年底,杭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及其实控人应当赔偿投资者本息损失合计7.4亿元,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85%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则分别在10%范围内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天价债务令中介机构闻风丧胆,一审判决后如数选择上诉。2021年5月中旬,原告(投资者)和被告进行了二审前的证据交换,而据该案的一位代理律师称,浙江高院有意对该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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