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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公益基金会如何运作?基金会资金来自险企捐赠,购买旗下资管产品保值

南方都市报 2018-08-10 21:32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通惠”)8月8日的一则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显示,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于2018年6月19日以0.896亿元购买其资产管理产品。

这是2017年民生人寿对该公益基金会捐赠的全数资金。据南都记者统计,自2015年10月9日成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民生人寿捐赠善款约3.48亿元。该基金会投资民生通惠民汇7号产品占该善款逾七成。

基金会的投资逻辑如何?基金会与民生通惠合作过程中如何确保合规性?截至南都记者发稿,民生人寿和基金会尚未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

民生人寿以税前净利润的12%捐赠

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基金会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会披露的信息,民生人寿董事、执行总裁黄敏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民生人寿办公室总经理陈加新担任副理事长。此外,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罗凯、民生人寿客户权益服务部副总经理张江民以及民生人寿组织资源部总经理马保胜等担任理事。

基金会的主要捐赠来自民生人寿。南都记者从基金会披露的审计报告获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会净资产为2.25亿元,负债仅660元。

自2015年10月9日(成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为2.37亿元。同期业务活动成本为1318万元,而管理费用则为1710元。根据审计后的现金流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4881万元。

南都记者获悉,民生人寿以税前净利润的12%捐赠给基金会。民生人寿历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民生人寿分别捐赠1.61亿元和7497万元,而2017年则捐赠895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基金会获得民生人寿的1.61亿元捐赠后即用于投资。南都记者获悉,根据2016年审计报告,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的短期投资为购买民生通惠民汇7号资产管理产品,合计1.61亿元,相当于2015年报披露的民生人寿全部捐赠善款。

这种情况出现了两次。今年6月19日,基金会投资了民生通惠民汇7号资产管理产品8955万元,这笔资金与2017年民生人寿的捐赠数额相同。

经南都记者统计,截至信息披露的8月6日,目前基金会已投资民生通惠民汇7号产品的总规模达2.506亿元。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民生人寿捐赠善款约3.48亿元。据此估算,基金会投资民生通惠民汇7号产品占捐赠善款超过七成。

基金会投资收益约4.7%

相对而言,基金会用于对外捐赠的金额并不多。根据民生人寿历年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31日对外捐赠0.13亿元,2017年则对外捐款0.22亿元。

南都记者获悉,《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也是非公募基金公益事业支出的标准,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符合该项要求。

根据《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基金会委托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基金会称:“2016年,基金会委托金额为1.61亿元,委托期限为1年;2017年,基金会与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资产管理合同展期3年,展期后的产品期限至2020年11月28日。”

据披露,2017年收益金额为756.7万元,相当于回报率约4.7%。

南都记者从基金会2016年工作报告获悉,民生通惠该资管产品的收益确定方式为浮动。根据民生通惠的介绍,民汇7号为固收类资管产品,投资方向为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关联交易主体判断错误?

令人关注的是,民生通惠对基金会的最新一笔投资进行了披露。据披露,基金会于2018年6月19日认购民汇7号资管产品8955万元。

民生通惠在落款于8月6日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表示,民生通惠于2018年7月18日关联交易季度审查中发现,该笔重大关联交易主体判断错误。民生通惠称,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为单一法律主体,不属于公司与民生人寿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主体范围,故不属于《持续关联交易合同》下可免予董事会批准范围。

民生通惠表示,今年7月20日民生通惠召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该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该笔关联交易的价格、商业谈判、决策程序进行了评估、论证,认为该笔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平,交易认购的产品属于份额类产品,以单位净值认购该产品,无任何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不存在损害非关联方利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采写:南都记者梁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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